2006年4月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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舞弊大学生告母校二审败诉
赵文明

  据《法制日报》终审法院认为,学校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进行处分属于内部管理行为。目前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缺乏法律依据
    15名大学生办理假身份证请人代考,学校给15名舞弊学生勒令退学处分,其中14名学生不服气,将学校告上法庭,一审胜诉,二审败诉。
    2005年6月19日,在大学生全国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中,邵阳学院2003级15名学生办理假身份证,聘请“枪手”考试作弊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。邵阳学院随后下发《关于给予林某等15名学生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》。其中14名大学生不服处分决定,将学院告上法庭。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邵阳学院对学生进行处分时,监考员发现并记录各原告请人代考这一作弊行为的事实是清楚的,但是按照对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的规定,学生违规记录除了由两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外,还须经过考点主考签字认定。邵阳学院对林某等人的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,均没有经过考点主考的认定。法院认为,邵阳学院作出该处分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,作出的处分决定的程序违法。法院撤销了邵阳学院对这14名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。
    一审判决后,邵阳学院不服,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称学校处分违纪学生0是学校内部管理行为,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,请求撤销原判,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。3月27日,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邵阳学院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进行处分属于学校内部管理行为。目前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缺乏法律依据。法院不宜对该类处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,故本案应不予受理。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,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,应予以采纳。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:撤销大祥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,驳回原审原告林某等14人的起诉,一、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林某等14人负担,并定为终审裁定。